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等事项的通知发表日期:2021-03-02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各位老师: 因专项附加信息变动等因素影响,2020年度少数老师税务系统与薪酬系统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现在4月工资予以调整(该调整不影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2021年2号公告)的要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请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申报产生的滞纳金等由个人承担。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根据浙江省税务局通知,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为纳税人开通手机远程办税渠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可通过个税APP办理,具体操作流程与上年度相同,各位老师可参照2019年度汇算准备篇(附件1)和个税APP年度汇算操作指南篇(附件2)。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章老师660723、梅老师615502。由于系统全国联网且近日登陆人员众多,建议选择空闲时段登录申报。 计划财务处 2021年3月1日 附件1: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3/31/art_12560_452319.html 附件2: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4/1/art_12560_452314.html |